大洋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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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电气安全技术法规及其法定管理机构
澳大利亚是联邦国家,电器安全的认证、监督与管理工作由各州/地区的法定电气管理机构(见表1)按照本州/地区的认证程序执行。根据《跨塔斯曼相互认可计划》(TTMRA),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各州相互认可电器安全认证结果。因而澳大利亚任一州/地区或新西兰颁发的批准证书都为澳大利亚其他州/地区或新西兰认可,实现了一次批准各州通行。


无论是进口或是在澳当地组装的电器产品,在进入澳大利亚市场销售前,首先要通过电气安全认证,不同电器产品要做不同的产品质量认证,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互认协议,所有取得澳大利亚认证的产品,均可顺利地进入新西兰市场销售。

2. 适用范围
《1945年电气安全法》将所有电气设备分为“公告“ (Declared)及”非公告“(Non-declared)两大类,采取了不同的管理要求。
公告产品须符合相关的澳洲安全标准,并取得州主管机关的认可证书。
公告产品的产品类别主要为家用电器及其部件、灯具及其附件、电气设备和部分电子设备等(见表1)。

公告产品在销售前必须获得法定管理机构的批准证书(Certificate of Approval,CA),并在产品上标识批准证书号,或加贴法规符合性标志(RCM)。

批准证书号为发证州或地区的首字母加上若干序列号,如: 
Q xxxxx(昆士兰) 
V xxxxx(维多利亚) 
N xxxxx(新南威尔士)
W xxxx (西澳大利亚)

上述机构只负责认证而不负责实施检测,他们接受以下机构的试验报告:
澳大利亚国家试验协会 (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esting Authorities,NATA) 认定的实验室; 
CB会员实验室; 
同NATA有互认协议的机构认定的实验室。

非公告产品是指不在ERAC或AS/NZS 4417.2公布目录中,或不属于各州电气法律/法规规定的电气设备。非公告产品投放市场前无需法定管理机构批准,但产品应满足AS/NZS 3820:1998 (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Low Voltage Electrical Equipment《对低压电子设备必要安全要求》)的最低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。企业也可向法定管理机构自愿申请适用证书(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,CS)。适用证书号为“CS/”+序列号+“/”+地区/州的首字母,如新南威尔士州的CS/108/NSW。

3. 电气安全证书类型
 批准证书CA(Certificate of Approval):公告产品在推向市场前,需持有“批准证书”。由电器安全法定管理机构颁发。 
 适用证书CS(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):针对非公告产品。表明该产品符合最低的安全标准。

腾安与澳洲发证机构昆士兰,新南威尔士,维多利亚,ITACS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,并有专门的澳洲代理商处理案件,可于5-10个工作日便可取得SAA认证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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